定义:签证逗留与投资期限是两条并行的时间线

计划参与者同时受两条时间线约束:一条是入境处批出的「逗留期限」(limit of stay),从原则上批准的 180 天访客签证开始,经正式批准后的 24 个月与其后每次不超过 3 年的延期,直到取得永久性居民身份或无条件逗留;另一条是投资推广署监督的「投资组合维持要求」,从正式批准日起每年周年申报,至少持续 7 年。两条线的交汇点在每次延期:入境处以投资推广署发出的维持要求证明作为延期的依据之一。「七年」在两条线上含义不同:入境线上指连续通常居住 7 年,投资线上指投资组合连续 7 年合规;只满足后者不能取得永居,但可以申请无条件逗留。

第一阶段:原则上批准与 180 天访客身份

申请人取得投资推广署的净资产证明后,须在证明有效期内向入境处递交居留申请。入境处从入境角度审查后若作出「原则上批准」(Approval-in-Principle),会发给申请人以访客身份进入香港的签证或进入许可,有效期不超过 180 天,供申请人在此期间完成承诺投资。这个阶段申请人是访客,不是居民:不能以此身份受雇或经营业务,签证费按逗留 180 天或以下的级别收取(HK$600)。已经同时取得净资产证明与投资要求证明的申请人可以跳过此阶段,直接由入境处审批正式批准。

第二阶段:正式批准与 24 个月首次逗留

投资完成并取得投资推广署的「符合投资要求证明文件」后,申请人须在证明有效期内把它提交入境处,入境处恢复审批并在信纳后作出「正式批准」(Formal Approval)。正式批准后的逗留期限通常不超过 24 个月,只附带「逗留期限」这一项条件,并以申请人在整个期间持续符合计划要求为前提;受养人的期限与申请人相同。入境处 2024 年 7 月的新闻稿提到首批正式批准在不足 3 个月内发出,但实际处理时间视乎个案与申请量,官方没有承诺。取得居民身份后,参与者可以在香港工作、担任职位、自雇或经营业务,这与访客阶段不同。签证以电子签证(e-Visa)形式发出,入境时出示旅行证件与电子签证二维码即可。

第三阶段:每次不超过 3 年的延期

项目 规则
延期长度 每次通常不超过 3 年,可重复申请,直至取得永居或无条件逗留
申请时间 限期届满前 3 个月内,无论如何最迟 6 周前
投资推广署证明 限期届满前不早于 3 个月向办公室申请「投资组合维持要求评估」;证明未发出也要先向入境处递交延期申请,入境处视乎其后能否补交证明再决定
文件 有效期至少 3.5 年的旅行证件、香港身份证、维持要求证明文件;持中国护照并有外国永居者须证明永居身份仍然有效
等候期间 除非入境处特殊批准,限期届满前必须离港,即使延期申请正在处理;逾期逗留是严重罪行
费用 每宗申请 HK$600 申请费(主申请人与每名受养人各计),获批后签证费 HK$1,300(181 天或以上)
再入境 在逗留期限内、取得居民身份的情况不变的前提下,离港再入境无需另行签证

延期获批的前提是参与者持续符合计划要求并符合一般入境要求;入境处网页明确提醒并非所有延期申请都会获批。

第七年之后的两条路:永居或无条件逗留

比较维度 永久性居民(居留权) 无条件逗留
法律依据 《入境条例》附表 1:连续通常居住不少于 7 年 计划规则第 9.4 段:投资组合连续不少于 7 年符合维持要求
居住要求 必须连续通常居住于香港 7 年;非中国籍者另须以香港为永久居住地并作声明 无居住要求,适用于因长期离港而不能满足通常居住要求的参与者
申请对象 向入境处申请核实永久性居民身份证资格(表格 ROP145 或网上申请),核实与首次签发永久性身份证免费 先向投资推广署取得「连续 7 年符合维持要求」证明,再在证明有效期内向入境处申请
结果 取得居留权与永久性居民身份证;中国籍者可申领特区护照 可不受任何条件或逗留期限限制地进出与居留香港,但不是永久性居民
受养人 同样须各自满足 7 年通常居住要求 可随同申请
投资解除 获批后可自由处置计划下的投资(受底层投资条款约束) 获批后同样可自由处置

「通常居住」是入境处按个案事实判断的概念,永居申请表要求申报并解释任何一次超过 6 个月的离港,但单次长期离港并不自动中断连续居住;只在香港放置资金而本人不在港,不能取得永久性居民身份。无条件逗留正是为这类参与者设计的替代路径,前提是投资组合七年内从未违规。

违规、离港与计划终止

参与者在向投资推广署与入境处作出的声明与承诺中同意遵守计划规则。入境处裁定参与者违反承诺后,参与者与受养人须在两个月内离港;就入境条例下的逗留条件作出的违反或不实陈述另有刑事后果。常见的违规包括:从指定账户提取股息利息以外的资产、就资产设定押记、出售后未在时限内全额再投资、未按期递交周年报表、受养人在婚姻关系终止后仍以受养人身份延期。参与者在取得永居或无条件逗留前自行退出计划,等同放弃以此计划为基础的逗留资格。本页只整理公开规则,入境处处长对每宗申请有绝对酌情权,任何审批结果都不能被承诺。

资料来源与日期

  1. New Capital Investment Entrant Scheme(入境事务处计划网页:逗留条件、延期、居留权) — 入境事务处(ImmD) · 2026-11(页面现行版本)
  2. Application to Immigration Department / Application Procedures Overview — 投资推广署(InvestHK)新资本投资者入境计划办公室 · 2026-11(页面现行版本)
  3. Rules for the New Capital Investment Entrant Scheme(第 4.11、9 段) — 投资推广署(InvestHK)新资本投资者入境计划办公室 · 2026-03-01
  4. Eligibility for the Right of Abode in the HKSAR — 入境事务处(ImmD) · 2026-11(页面现行版本)
  5. Frequently Asked Questions – Right of Abode(核实永久性居民身份证资格申请表 ROP145) — 入境事务处(ImmD) · 2026-11(页面现行版本)
  6. Frequently Asked Questions – Immigration Matters(永居、无条件逗留、工作) — 投资推广署(InvestHK)新资本投资者入境计划办公室 · 2026-11(页面现行版本)

引用本文

本文可自由引用,请保留来源与日期。建议格式:

新资本入境计划编辑部(2026). 《逗留与永居路径:180 天访客签证、24 个月首次逗留、3 年延期、七年通常居住与无条件逗留》. cies.hk. https://cies.hk/residency-path/(访问日期:YYYY-MM-DD)